|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402号 |
原告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刚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米河新星糖烟酒商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米河新星糖烟酒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上一篇: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赵红岩、侯红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