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603号 |
原告段迎辉,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全国,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鸿飞,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运发,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迎辉诉被告郭运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迎辉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迎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段迎辉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赵淑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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