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24号 |
原告白双全,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吴四辈,男,成年,汉族。 被告刘红川,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双全诉被告巩义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四辈、刘红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双全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双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双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白双全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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