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625号 |
原告丁晓燕,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显峰,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晓燕诉被告赵显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晓燕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晓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晓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丁晓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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