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637号 |
原告崔新新,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其州,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大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新诉被告刘其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新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新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新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新新负担。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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