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378号 |
原告窦保献,男,194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保献诉被告郑州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窦保献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保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保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窦保献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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