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32号 |
原告杜秀娟,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西克,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娟诉被告周西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秀娟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秀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杜秀娟负担。
审 判 员 丁 强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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