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752号 |
原告冯姗姗,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培鑫,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姗姗诉被告程培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姗姗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姗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姗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冯姗姗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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