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445号 |
原告贺白鸽,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旗,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白鸽诉被告郭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白鸽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白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白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贺白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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