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816号 |
原告候书霞,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洪涛,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书霞诉被告张洪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书霞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书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书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候书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