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巩民初字第3359号 |
原告贺连军,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新中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彦林,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红岭,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远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继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延超,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连军诉被告张红岭、河南远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秦延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连军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连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连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连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赵现明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上一篇:刘某诉陈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