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1055号 |
原告刘永辉,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田华峰,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辉诉被告田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永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永辉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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