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龙民初字第609号 |
原告刘亚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代理人崔海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燕,女,汉族,1959年7月7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告刘亚军为与被告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海杰,被告江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亚军诉称:2012年11月20日,被告到原告家中借走现金80000元,约定3个月内偿还,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 被告江燕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三个月内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到期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借原告80000元,并超过了还款期限未还,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燕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亚军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被告江燕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刘亚军先行垫付,待被告江燕与上述给付款项履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姝亭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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