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52-1号 |
原告耿振坤,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 被告郭亚军,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 被告程素丽,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振坤诉被告郭亚军、程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私下协商被告愿意给付申请人货款。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振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耿振坤承担,另99.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耿振坤。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匡鹿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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