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汴民终字第120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振瑞,男,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科,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刘生良,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建筑公司)诉耿振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6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耿振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耿振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科、教育建筑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生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244元,退还耿振瑞。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孙玲玲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艺洺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