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汴民终字第77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朱浩,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新成,男,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河南子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利,男,河南省封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龙兴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因与于新成、王培利、开封龙兴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尉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一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江苏一建委托代理人朱浩,于新成及其代理人尚会庆,王培利,龙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莎莎 审 判 员 孙玲玲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艺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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