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99号 |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汇源租赁站。 经营者张玉周。 被告贵州省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汇源租赁站(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贵州省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1、归还原告钢管赔偿款316156.6元;2、偿还租金161029.84元;3、支付租任赁费的利息20900元;4、继续承担钢管赔偿款给付之前所产生的租赁费,直到赔偿款结清为止;5、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而不是以其名称为当事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汇源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故本案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汇源租赁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月霞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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