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马刑初字第00081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18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岳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柴某某使用吸管、机油桶等工具,盗窃停放在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山底村侯艳超修理厂外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之后低价出售。 1、2013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柴某某从停放在侯艳超修理厂的被害人翟海防的解放牌货车油箱里,盗窃柴油100升。 2、2013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柴某某从停放在侯艳超修理厂的被害人柴新来的解放牌货车油箱里,盗窃柴油50升。 3、2013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柴某某在侯艳超的修理厂停放的崔拴成的欧曼牌货车油箱里,盗窃柴油50升。 4、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柴某某在侯艳超的修理厂停放的翟海防的金王子牌货车油箱里,盗窃柴油100升。 5、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柴某某在侯艳超的修理厂停放的翟海防的另一辆金王子牌货车油箱里,盗窃柴油100升。 6、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柴某某在侯艳超的修理厂停放的柴伟的解放牌货车油箱里,盗窃柴油30升。 7、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柴某某在侯艳超的修理厂停放的柴伟的两辆解放牌货车油箱里,盗窃柴油60升。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柴某某到侯艳超的修理厂外准备盗窃柴油时,被侯发现后逃走。 综上,被告人柴某某实施盗窃7次,共计盗窃柴油490升,总计3581.9元。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退赃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4 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郑承涛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闪阳阳 |
上一篇:院守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