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记 |
| (2014)兰民初字第272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女, 1970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4年阴历12月女儿李某甲出生,女儿现已19岁。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赌气回娘家,原告多次去接被告,被告拒不回家。后来被告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分居已经十年有余,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0月27日生育婚生女李某甲。1999年,被告董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婚生女李某甲一直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李某甲现年19岁。 上述事实有村委证明、户口本、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已经16年有余,证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国起 审 判 员 王于红 审 判 员 张永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维仁(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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