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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国、张建伟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济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A,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 辩护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A,男,1967年3月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济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A,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

辩护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A,男,1967年3月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姚云东、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未经郑州怡泓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泓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于2009年4月22日与郑州睿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邦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怡泓苑公司开发的济源市“未来大厦”的一、二层商业用房租赁给睿邦公司,并收取该公司20万元保证金。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收取20万元保证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17.5万元用于“未来大厦”工地开销,被告人张某某借用2.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2年12月19日退出1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8月8日退出5万元,现20万元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济源市聚鑫置业有限公司的控告材料,证人徐某某、黄某某、张A、靳某某、张B、张C、解某某、田某的证言,刻章证明,济源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济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鉴定书,项目部借款借据、收据、支出证明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连欢欢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