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董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6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6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10日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焦煤集团演马庄矿井下6次共盗窃矿用平槽链6根、工钢卡18个、六角头螺丝72个。现赃物已追回。被告人董某某退缴赃款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退缴赃款,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赃款85元予以没收,赃物平槽链6根、工钢卡18个、六角头螺丝72个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返还被害单位焦煤集团演马庄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郑承涛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蓓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