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3072号 |
原告马小华,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耀杰,男,1990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华诉被告赵耀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华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小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小华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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