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733号 |
原告崔磊,男,1954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武卫,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秋珠,女,成年,汉族。 被告郑州利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江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磊诉被告张秋珠、郑州利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磊于2014年9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崔磊承担462.5元,另外4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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