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上民初字第502号 |
原告杜世峰,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22号院20号楼33号,身份证号:410181196812071056。 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凯,女,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新兴街6号楼23号,身份证号:410121196712115342。 被告崔骁爽,女,199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106199209220049。 被告张海平,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聂寨路6号楼22号,身份证号:410124196307281012。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世峰诉被告王凯、崔骁爽、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世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杜世峰负担,另9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杜世峰。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沛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