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689号 |
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翠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金开,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凯,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元,另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匡 鹿 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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