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22号 |
罪犯程瑞宏,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封丘县人,高中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新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程瑞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3000元,其中被告人程瑞宏赔偿21000元。刑期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宣判后,2005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后历经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最近一次减刑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程瑞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程瑞宏于2003年10月26日晚伙同闫铜罗等人窜入新乡市孙某某的住处,以事先购买的射钉枪、尖刀为凶器,对孙实施抡劫,并将孙致成重伤,后又窜至西安市,打电话多次对孙进行威协,并索要现金一万元。该犯犯罪时系主犯,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民事赔偿均未履行。 罪犯程瑞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六次,记功一次, 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程瑞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瑞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瑞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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