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663号 |
罪犯赵应冬,男,1972年8月10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温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应冬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 。该犯未提出上诉。宣判后,2007年3月5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后于2012年1月15日历经一次减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赵应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应冬于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间,伙同他人参与盗窃机动车79辆,总价值3716067元。200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赵应冬伙同赵文龙等人预谋后,串至沁阳市工商银行门口驾驶汽车,并尾随其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金某,持刀将其抢劫,共抢劫现金14000元。该犯犯罪时系主犯,罚金人民币205000元未履行。 罪犯赵应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五次,记功一次,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赵应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应冬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应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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