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3021号 |
原告张伟红,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慧强,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林,经理。 被告吴天会,女,1947年7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振清,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红、原告高慧强诉被告郑州鑫鼎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吴天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红和原告高慧强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怀金、冯亨彦经本院传唤、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伟红和原告高慧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张伟红和原告高慧强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赵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子法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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