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决 定 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41号 |
罪犯尹国安,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3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尹国安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尹国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判决)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824.48元。宣判后,2002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2005年5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后历经三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五年四个月,上次减刑情况:2012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尹国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综合考虑罪犯尹国安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等,罪犯尹国安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2014)焦监减字第0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河南省焦作监狱。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