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89号 |
原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2月2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观顺,新密市岳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6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席贯明,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