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0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任多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守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琳,女,1990年2月10日生 ,汉族,住焦作市和平街,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程志友,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胡拥军、黄帅,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志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劳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守艳,被上诉人程志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劳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审判员 陈金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