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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初字第125号 |
原告河南韩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EE JINIL(中文译名李震一)。 委托代理人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CHANG KYUNG HEE(中文译名张京姬),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韩国人,护照号码TM0953172。 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韩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京姬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韩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京姬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韩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京姬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韩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京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河南韩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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