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0043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4日到汝南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后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史XX在汝南县梁祝大道三里店加油站对面一饭店酒后驾驶无车牌号码的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登瀛路与清河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史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丙的证言,民警邱峰、任国防出具的查获经过,血醇检验鉴定书、告知笔录、宣布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光盘,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俊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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