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9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大黄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付长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慧君,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卫红,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林,男。 委托代理人王文祥,河南君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大黄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凤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大黄屯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大黄屯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郭中伟 审 判 员 路长平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 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