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123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占锋,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运通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再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超,男,汉族。 上诉人赵洪亮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县运通运业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永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赵洪亮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的赵洪亮名字书写前后不一致,在该认定书当事人情况一栏中显示的赵红亮的身份证号与轩发明的身份证号完全相同,轩明吉的名字也前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结合原审赵洪亮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赵洪亮名字书写不一致系笔误,原审法院以赵洪亮身份信息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不符,赵洪亮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赵洪亮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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