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1050号 |
原告李洪玲 ,女,汉族。 被告杨帆 ,男,汉族。 原告李洪玲为与被告杨帆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洪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感情一般,并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语言暴力,经常把原告打的鼻青脸肿、头破血流。在外经常喝酒,对家庭不管不问。对被告的恶习原告实在忍无可忍。加上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自2014年元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帆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 1993年7月5日生一女杨子扬。原、被告经常因琐事闹矛盾,自2014年元月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仅有原告的陈述 。 本院认为, 原告李洪玲主张与被告杨帆离婚,提供的证据不足予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情形。 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洪玲要求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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