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852号 |
原告刘汉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汉永(别名刘汉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彬诉被告刘汉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彬于2014年 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汉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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