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8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中,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新萍,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彦中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彦中于2014年10月14日自愿撤回对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彦中撤回对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张彦中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张彦中撤回对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40元,减半收取6020元,由张彦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玉章 审 判 员 鲁金焕 审 判 员 申付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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