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75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春奎,男。 委托代理人魏铁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西山,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莉莉,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瑜亮,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超,男。 上诉人邢春奎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燕莉莉、庄瑜亮、燕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北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北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1元退回上诉人邢春奎。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权家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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