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67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国敏,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霞,女,系侯国敏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富权,男,系侯国敏、张霞之子。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玉莲,女,系王国勋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振宇,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国敏、张霞、侯富权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勋、苏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国敏、张霞、侯富权的委托代理人杨晓锋,被上诉人王国勋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6元退回上诉人侯国敏、张霞、侯富权。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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