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106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满仓,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银仓,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 原审被告新密市中电节能耐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国喜,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满仓、刘银仓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新密市中电节能耐材有限公司、刘国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专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满仓、刘银仓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满仓、刘银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满仓、刘银仓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上诉人刘满仓、刘银仓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审 判 员 鲁金焕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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