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1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家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俊伟,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郑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允久,总经理。 上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郑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俊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85元,退还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 天 文 审 判 员 魏 飞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鹏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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