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90号 |
原告耿盼盼,男,生于1983年。 被告朱留记,男,生于1990年。 原告耿盼盼诉被告朱留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留记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盼盼诉称,朱留记于2012年9月30日借耿盼盼现金60000元,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当时商定到期未还,用朱留记豫BZ9292号车作抵押,经耿盼盼多次催要,朱留记未还钱。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朱留记归还借款60000元。 被告朱留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朱留记借耿盼盼现金60000元,朱留记为耿盼盼出具借条1份,其内容为“借条,今朱留记借耿盼盼陆万元整(60000),以豫BZ9292抵押,借钱人朱留记,12年9月30日”。此款经原告耿盼盼催要,被告朱留记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朱留记借原告耿盼盼60000元未归还的事实存在,原告耿盼盼要求被告朱留记归还此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留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耿盼盼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朱留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自强 审 判 员 董合义 陪 审 员 王建富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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