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0号 |
原告司盼盼,女,1989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好洲,又名郭好海,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司盼盼诉被告郭好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 郭好洲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好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司盼盼诉称,2011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被告郭好洲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与原告司盼盼交往。2012年1月二人登记结婚。在未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二人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7月生育儿子司雅旭。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郭好洲经常独自离家外出数天不归,在外吃喝赌博,经常有人到家里讨要赌债。即使原告司盼盼怀孕期间,被告郭好洲也不能改变恶习。儿子出生不久被告郭好洲在未告知原告司盼盼的情况下再次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原告司盼盼独自带儿子艰难度日。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儿子司雅旭随被告生活,被告郭好洲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 被告郭好洲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司盼盼和被告郭好洲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郭好洲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与原告司盼盼交往。2012年1月9日进行了结婚登记, 在未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下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7月3日生育儿子司雅旭。婚后被告郭好洲经常独自离家外出,数天不归,且时常有人到二人的住处讨要赌债。在原告司盼盼怀孕期间,被告郭好洲仍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儿子司雅旭出生后不久,被告郭好洲在未告知原告司盼盼的情况下擅自离家外出,至今音讯皆无。原告司盼盼一人照顾儿子司雅旭,无收入来源。 上述事实有原告司盼盼的陈述和被告郭好洲的胞兄郭好广的证言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郭好洲与原告司盼盼年龄差距较大,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有一定困难。婚后被告郭好洲未能忠实地履行丈夫对妻子、父亲对儿子的家庭义务,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司盼盼的感情。儿子出生后被告郭好洲却擅自离家外出,一年内对妻子和未满周岁的儿子没有一句问候,足以证实其对原告司盼盼的感情荡然无存。故原告司盼盼请求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郭好洲下落不明,无照顾儿子司雅旭的客观条件,原告司盼盼请求儿子司雅旭随其生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司盼盼请求被告郭好洲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符,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酌定每月500元,给付至儿子司雅旭年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司盼盼和被告郭好洲的婚姻关系。 二、儿子司雅旭随原告司盼盼生活。 三、被告郭好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每月500元为标准、一次性向原告司盼盼给付儿子司雅旭的抚养费102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司盼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晓歌 审 判 员 高连义 陪 审 员 韩剑锋
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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