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88号 |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凤鸣,该社职工。 被告侯桂芳,女,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海水,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申治国,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申治金,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桂芳、张海水、申治国、申治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喜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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