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商法执字第27号 |
申请执行人商水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川、男、系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执字第120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履行商人口征决字(2013)第21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某、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夫妇的存款706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李方宏 审判员 高艳平 二O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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