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商民初字第595号 |
原告关莹杰,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三里店乡熊湾村孔倪庄90号。 被告魏娟,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魏集镇位屯村2组。 原告关莹杰诉被告魏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英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莹杰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认识,2009年6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在和原告登记结婚20多天后,给原告说要回老家一趟,回去看看就回来,但从被告回家(2009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以后,就再也不见被告回来了。原告曾多次和被告联系,让被告回家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却提出让原告在等她3年等理由,其目的是为了糊弄原告,以达到不和原告生活的目的.从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原,被告已分居4年有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两人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离婚。 被告魏娟未到庭亦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答辩。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以分居4年多。3、证人孔令志.罗志祥的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分居4年之久. 被告魏娟没证据提交法庭 经庭审理查明,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原.被告打工相识,于2009年6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在婚后20多天提出要回老家看看,至今未归,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劝其回家共同生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长达4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草率结婚,且分居时间长达4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关莹杰与被告魏娟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鹏飞 审 判 员 朱自杰 人民陪审员 苏东洋 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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