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郾民初字第01382号 |
原告杨斌华。 委托代理人孙利江,漯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肖云。 委托代理人王会英。 原告杨斌华诉被告郭肖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义敏独任审理。原告杨斌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利江、被告郭肖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会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斌华诉称:2010年1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杨婕瑾)。自共同生活以来,原被告双方就时常因为生活琐事吵嘴闹矛盾,没有能够培养好夫妻感情,特别是对原告母亲没有丝毫尊重,经常是毫无缘由就和原告母亲发生矛盾,致使家庭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生育女儿以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别太大,夫妻关系依旧没有丝毫改变,一日不如一日,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缓和家庭关系,就把女儿交由原告母亲照看,原告就经常在外工作很少回家。但是被告却依旧经常在家闹事,让原告和原告母亲不能安心生活,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还找人到原告家中闹事,甚至大打出手,最近被告又找人将结婚时带过来的家具全部搬走,被告本人也不再回家中生活。据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一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认为双方关系陷入极为恶劣状态,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杨婕瑾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郭肖云辩称:根据原告诉状中所述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纯属原告自己的一种偏见,双方自相识到结婚,感情基础很好,尤其是自女儿出生后,家庭生活更是充满了幸福和欢乐,根本不存在经常吵嘴闹矛盾,有时夫妻间因生活琐事拌两句嘴,但从未伤害到夫妻之间的感情,更没有达到破裂的地步,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更使女儿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请求法院给原被告夫妻二人一次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9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20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3月生育一女杨婕瑾。婚后,原被告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吵嘴闹矛盾,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有一定的矛盾,但是只要原、被告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加强夫妻之间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就能够重归于好。且,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斌华与被告郭肖云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斌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义敏 二O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洁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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