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9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敬民,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帅卫,男,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康静,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红伟,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书和,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敬民、高帅卫因与被上诉人张梅英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民六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敬民和高帅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康静和石红伟、被上诉人张梅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书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民六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 娜 审判员吴爱霞 审判员沈可可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亚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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