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法执字第65号 |
申请执行人商水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川、男、系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周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执字第13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商人口征决字(2013)第21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周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王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王某某夫妇的存款327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李方宏 审判员 高艳平 二O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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